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向社会公开如下信息:
1.组织机构。
2.部门文件。
3.行政执法。
4.通知公示公告。
5.工作动态。
6.财政预决算。
7.计划规划。
8.其他。
具体范围参见《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192.168.155.22:8079)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查阅《目录》。
(二)编排体系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主动公开信息”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发布机构等内容。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请登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192.168.155.22)。
指定地点:太原市长风街108号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1208室)。
办公时间:8∶0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本机关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均为:山西市场监管。
(四)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产生后,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自2018年10月26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风街108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351-7680418;
电子邮箱:sxsscjdglj@163.com(此邮箱不作为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用途,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依申请公开须知”提出申请);
邮政编码:030006
(二)申请方式
1.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须填写《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复制有效,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的方式申请:
邮寄提交:
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收件人: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收件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08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030006
联系电话:0351-7680418
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08号)联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由办公室出具接收回执。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办公室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或互联网邮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