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7260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04日
标      题: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4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8-04 发布机构: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

实施联合惩戒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促使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我省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联合惩戒依据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154号)、《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9〕9号)等。

三、实施联合惩戒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市场监管总局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省市场监管局已将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导入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山西省市场监管智能指挥平台),对所关联到的企业信息按属地监管原则,通过“失信人员任职风险”栏目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 通过业务专网(内网)登录山西省市场监管智能指挥平台(http://172.19.1.183/sxmqs/login.html);

2. 点击“风险预警”进入“企业信用风险预警”;

3. 进入“失信人员任职风险”栏目,对提示的企业,按照联合惩戒的政策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站位,强化责任。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依规实施,明确专人,及时处理,确保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落实到位。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理。一是区分清楚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和对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实施联合惩戒的不同情况、政策规定,进行分类处理。二是及时根据系统提示,对失信被执行人已担任相关职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并对失信被执行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实施联合惩戒适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政策规定,以及系统平台提示,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确保无遗漏、无失查。

省药监局可根据监管实际参照执行。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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