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7240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24日
标      题: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晋市监发〔2022〕237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24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2-10-24 发布机构: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山西电力所属各供电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分公司:

为持续创优“三无”“三可”营商环境,加快解决我省转供电环节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降低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不断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重点规范商业综合体、物业底商、写字楼等商业设施转供电环节收费。综合施策推动转供电主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电价政策,突出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保护,彻底解决转供电不合理加价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转供电环节收费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全面实现供电行为合规、供电价格合理。

二、建立转供电主体台账

(一)全面摸清底数。电网企业要加大转供电主体摸排力度,通过直供用户名单追溯至全量终端用户,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转供环节,形成所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清单,实现自电网企业至终端用户的“全链条”管控。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增量配电和小水电等区域性供电主体,摸排工作由其主体单位组织开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基层市场监管所作用,配合各地电网企业做好转供电主体摸排工作。各地转供电主体摸排工作于2022年11月底完成。

(二)建立工作台账。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建立清理规范工作台账,各级电网企业组织转供电主体开展登记信息采录登记,2022年底前完成全量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信息登记,包括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清单、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

(三)动态更新数据。各级转供电主体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按年度申报当年终端用户信息、电价信息变化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提醒、引导转供电主体及时、准确申报相关信息。

三、严格落实转供电价格政策

(四)规范转供电结算电价。电网企业无法直供到户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底商等用户,由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转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且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电网企业发布的当月《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对应电压等级分时用电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转供电主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以及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且终端用户未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的,终端用户电价=转供电主体平均电价÷(1-损耗率),其中:转供电主体平均电价=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电费总额(含税)÷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损耗率按月计算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实际损耗率低于10%的,按实际损耗率计算。对终端用户应按月抄表计费,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应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结算周期保持一致。

(五)坚决杜绝乱收费。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人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建立健全清理规范工作机制

(六)建设转供电综合信息平台。由电网企业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发建设转供电综合信息平台,对转供电价格进行实时动态监测、查询和监督,推动转供电监管工作智慧化、规模化、数字化。电网企业要进一步优化“转供电费码”操作界面,实现与转供电综合信息平台数据贯通,鼓励终端用户使用 “转供电费码”等信息化手段反馈电价执行情况。

(七)完善转供电信息公示制度。转供电主体应如实记录向电网企业缴费的凭证复印件、电费总额、总电量、平均电价以及终端用户电量、电费金额等信息。应于每月向电网企业缴费后3个工作日内,在经营场所(终端用户交费地点)明显位置公示上述信息,公示时间不短于1个月,并同步在转供电综合信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八)建立转供电价格承诺制度。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督促转供电主体签订承诺书,宣传转供电电价政策,明确应履行的义务和违规收费的法律责任,敦促转供电主体守法践诺。转供电主体应严格对照承诺书,强化自我管理,加强与终端用户沟通,自觉落实转供电价格政策,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九)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省住建厅与省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推行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将电费的收费标准纳入合同条款,在约定缴纳费用方面做到标准清晰、事前告知、合同约束,避免乱收费乱调价。通过强化契约精神,事前规范电费收取标准,维护用电终端用户合法权益。

(十)加强提醒告诫。综合运用行政约谈、提醒告诫、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积极释放监管信号,督促转供电主体充分理解政策、严格执行政策。重点通报对转供电主体检查情况和收费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自查和整改措施,有效预防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五、有序推动“一户一表”建设改造

(十一)严格控制增量。从项目建设前端着手,减少增量转供电行为。加强源头把控,对产权清晰到终端用户、经营区域固定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住宅小区底商等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应按照“一户一表”要求开展设计、施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用电应单独安装计量装置,电网企业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电并抄表计费。

(十二)逐步减少存量。按照厉行节约、宜改则改原则,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存量转供电场所,鼓励转供电主体本着自愿原则,自筹改造资金,按配电设施建设的行业标准,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转供电主体自愿申请移交,电网企业验收通过后予以接收,直接抄表到终端用户。电网企业因“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输配电成本并适时疏导。

(十三)有序推进改造。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规范)建设、改造电力配套设施,为抄表到户创造条件。要加快摸清辖区内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电力用户数,对于产权清晰、自愿移交的转供电主体,要主动服务、优先安排,尽快实现电网企业直供到户。

六、强化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执法

(十四)拓宽发现问题线索渠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转供电综合信息平台及电网企业 “转供电费码”作用,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转供电违规收费问题线索,健全统一高效的问题线索处理机制,确保问题线索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十五)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市场监管部门以转供电主体清单为基础,建立覆盖各级转供电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按照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并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多次或严重超标准收费的要记录在案,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严厉打击拒不改正、屡查屡犯、情节恶劣的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

七、强化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政府牵头、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发展改革部门重点负责电价政策的制定、调整、宣传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重点负责物业企业的监管指导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重点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电网企业重点负责转供电主体摸排、综合信息平台开发、配合“一户一表”建设改造等工作。

(十七)强化协同联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收费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市、县各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定期协商,分析研判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建立转供电价格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在排查摸底、政策宣传、监督检查、“一户一表”改造等工作上形成合力,确保电价政策红利落实落地。

(十八)做好宣传督导。拓宽宣传渠道,通过报刊、电视、微信、微博、发放提醒告诫函、召开约谈会等多种方式方法加强政策宣传,确保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全面了解电价政策,督促转供电主体增强社会责任、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做好价格公示,规范收费行为。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宣传典型案例,加大威慑力度,形成社会共治、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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